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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标与张远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标,张远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吴标,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远翠,女,1962年2月8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标与被执行人张远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7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张远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张远翠银行存款或收入8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新建审 判 员  邢汉飞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