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叶宝全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叶宝全,福建省宏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住所地建瓯市。负责人虞众,行长。被执行人叶宝全,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宏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张和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宝全、福建省宏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83执19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荣东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