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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财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闫新延与于自立、于自东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新延,于自立,于自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66号申请人:闫新延,女,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被申请人:于自立,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于自东,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闫新延与于自立、于自东借款合同纠纷。自2013年,两被申请人陆续向申请人借款500000元,后被申请人归还申请人100000元。2016年1月30日和2016年3月4日经双方对账,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300000元和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各一份。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于自立、于自东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闫新延作为担保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靳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