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1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557号原告: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无为县高沟镇新沟工业园区。负责人:曹中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诉讼人:石佳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法定代表人:樊涛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552元,由原告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