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与朱永钦、朱新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朱永钦,朱新康,王文俊,谢龙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792号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万安镇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15802319XK。负责人:李龙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优,1977年10月11日生,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员工,住武平县。被告:朱永钦,男,1984年6月13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朱新康,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王文俊,男,1985年11月5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谢龙飞,男,1988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原告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与被告朱永钦、朱新康、王文俊、谢龙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以朱永钦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负担。审 判 员 兰银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珍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