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5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田茂军与保靖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茂军,保靖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5民初75号原告:田茂军,男,1968年出生。被告:保靖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南门街1栋。法定代表人:陈光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益,男,1978年出生。原告田茂军与被告保靖县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茂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茂军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文兵审 判 员  王明锐人民陪审员  梁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芳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