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胡朝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胡朝桂,王萍,合肥朝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89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84980600W。主要负责人:叶骏,合肥分行行长。被申请人:胡朝桂,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王萍,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合肥朝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小庙镇五十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97835426。法定代表人:胡朝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申请人胡朝桂、王萍、合肥朝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86496.72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朝桂、王萍、合肥朝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86496.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梅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