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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沈善初与叶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善初,叶承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271号原告沈善初。被告叶承秀。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善初与被告叶承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善初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善初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善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沈善初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倪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郑 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