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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朱润娥、黄某1等与王永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润娥,黄某1,黄某2,王永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426号原告:朱润娥,女,195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黄某1。法定代理人:黄舜挥,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系黄某1之父。原告:黄某2。法定代理人:黄键辉,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系黄某2之父。被告:王永波,男,1979年1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原告朱润娥、黄某1、黄某2与被告王永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永波、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润娥、黄某1、黄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朱润娥、黄某1、黄某2负担。审判员  郭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