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92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覃福亮、覃永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福亮,覃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福亮,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覃永亮,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福亮与被执行人覃永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888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覃永亮赔偿医疗费1223.79元、护理费111.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合计1455.51元给申请执行人覃福亮,并负担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覃永亮银行存款1557.47元,申请执行人覃福亮在本院另案中作为被执行人,本院将申请执行人覃福亮所得赔偿款1507.47元用于其应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覃永亮已负担50元执行费。被执行人覃永亮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开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