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湾大街支行与马某1、马某2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湾大街支行,马某1,马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7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湾大街支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38号。负责人范胜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某,男,该行职员,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日路10-5号楼1单元2号。被执行人马某1,住绥中县。被执行人马某2,住绥中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湾大街支行与马某1、马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1、马某2现下落不明,无能力给付欠款,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龙湾大街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马某1、马某2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