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抗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朱宝华、周生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宝华,周生法,冯振鲁,房兆田,刁凤伟,陈西哲,济宁市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汶上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抗4号申诉人(原审被告):朱宝华,男,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冯振鲁,男,195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房兆田,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刁凤伟,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西哲,男,194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原审原告:周生法,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审被告:济宁市远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汶上分公司(义桥洗煤厂)。负责人:朱宝华,经理。申诉人朱宝华因与被申诉人冯振鲁、房兆田、刁凤伟、陈西哲、原审原告周生法、原审被告济宁市远辰工贸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济检民(行)监[2017]370800000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任城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