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592号原告董某某,女。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董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