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宿迁海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与马绍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绍银,宿迁海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绍银。委托诉讼诉理人:徐宗华,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韬,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海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体实,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马绍银因与被上诉人宿迁海德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出现新情况,一审判决对相关事实未予审理,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形,本案应予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6)苏1311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绍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代理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邻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