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执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米齐芳、唐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米齐芳,唐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所在地洞口县洞口镇新村路1号。负责人张永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米齐芳,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执行人:唐素平,女,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洞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米齐芳、唐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立群审判员 曾小柏审判员 肖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