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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傅金凤与靳俊宏、靳亚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金凤,靳俊宏,靳亚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民初361号原告傅金凤,女,196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靳俊宏,男,199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靳亚维,男,196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傅金凤诉被告靳俊宏、靳亚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金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俊宏、靳亚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6日,被告靳俊宏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于2016年10月26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被告靳俊宏、靳亚维未答辩也未举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1份,两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6日,被告靳俊宏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被告靳亚维对借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持有的由被告靳俊宏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靳俊宏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款关系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被告靳俊宏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靳亚维对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靳俊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傅金凤借款40000元。二、被告靳亚维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靳俊宏、靳亚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审 判 长 黄 贤人民陪审员 华 芸人民陪审员 王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于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