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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占文明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141号罪犯占文明,男,34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苏中刑初字第00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占文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4月23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38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占文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占文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占文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占文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孟 进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