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孙某某、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某,高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梁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774号原告吴某某原告孙某某原告高某某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梁某,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孙某某、高某某与被告某村、第三人梁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孙某某、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庆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米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