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清邦与被告高平、林传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邦,高平,林传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075号原告:王清邦,男,194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高平,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林传宁,男,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太勇,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邦与被告高平、林传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平、林传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王清邦负担。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