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袁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2民初1229号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北郊二组(晶鑫怡园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551025909R。法定代表人:曹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澜,四川高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明,男,1978年01月0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至县龙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