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唐正维、刘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维,刘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6刑初40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正维,男,1970年9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现居住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犯强奸罪,于1998年4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芳村区(现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2月18日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平,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远县车头镇龙头村周木坝组83号。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9月29日被广东省揭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01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6年7月26日执行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正维、刘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琪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正维、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刘平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唐正维从车头镇至安远县城,在欣山镇坚强超市门口桥头将唐正维放下,被告人唐正维用撬子撬开被害人欧某停放在坚强超市门口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架号:LWBTCG1K8C1008557、发动机号:12F06794、未上牌)并骑走,与被告人刘平会合后,由刘平骑车在前方带路,将车骑至三排的一栋居民楼下,然后由被告人刘平骑车载着唐正维回到车头镇。该车于2012年8月6日以9680元全新购买,经安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5909元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2016年9月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刘平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唐正维从车头镇至安远县城,将从坚强超市骑走的摩托车骑至安远县凤山乡卫生院停放,然后,被告人刘平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唐正维在凤山乡圩上闲逛,上午10时许,被告人唐正维在凤山乡圩上卢煌清家门口,用撬子撬开被害人赖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赣B×××××,发动机号:14L03704,车架号LWBTCG1L5E1053256)并骑走,由刘平骑车在前方带路,将车骑至三百山镇塑料厂门口停放,然后,刘平骑车载着唐正维回到车头镇。该车于2015年10月28日以9680元全新购买,经安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8630元。经鉴定,该两辆摩托车价值合计为14539元。2016年9月3日下午,民警在安远县车头镇金玉美食餐馆将被告人唐正维、刘平抓获,在唐正维身上搜出撬锁工具一套。归案后,被告人刘平带领民警到凤山乡卫生院、三百山镇塑料厂将两辆摩托车找回。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正维、刘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唐正维、刘平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正维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告人刘平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至9月3日,被告人唐正维伙同被告人刘平窜至安远县城、安远县凤山乡圩上,盗得银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两辆。2016年9月3日下午,民警在安远县车头镇金玉美食餐馆将被告人唐正维、刘平抓获,当场在被告人唐正维身上搜出撬锁工具一套。归案后,被告人刘平带领民警到凤山乡卫生院、三百山镇塑料厂将两辆摩托车找回。经安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两辆摩托车被盗时价值合计人民币14539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9月2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刘平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唐正维从车头镇至安远县城,在欣山镇坚强超市门口桥头将唐正维放下,被告人唐正维用撬子撬开被害人欧某停放在坚强超市门口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架号:LWBTCG1K8C1008557、发动机号:12F06794、未上牌)并骑走,与被告人刘平会合后,由刘平骑车在前方带路,将车骑至三排的一栋居民楼下,然后由被告人刘平骑车载着唐正维回到车头镇。该车于2012年8月6日以9680元全新购买,经安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5909元。2016年9月14日,安远县公安局将该辆摩托车发还给了被害人欧某。2、2016年9月3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刘平骑着自己的摩托车,被告人唐正维骑着盗来的被害人欧某的摩托车,一起从车头镇窜至凤山乡,将盗来的摩托车骑至凤山乡卫生院停放后,被告人刘平骑摩托车载着被告人唐正维在凤山乡圩上闲逛,上午10时许,被告人唐正维在凤山乡圩上卢煌清家门口,用撬子撬开被害人赖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车牌:赣B×××××,发动机号:14L03704,车架号LWBTCG1L5E1053256)并骑走,由刘平骑车在前方带路,将车骑至三百山镇塑料厂门口停放,然后,刘平骑车载着唐正维回到车头镇。该车于2015年10月28日以9680元全新购买,经安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8630元。2016年9月14日,安远县公安局将该辆摩托车发还给了被害人赖某。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唐正维、刘平的供述,被害人欧某、赖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被盗摩托车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收款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安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安远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唐正维、刘平归案情况说明,犯罪记录证明,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1998)芳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龙南县人民法院(2014)龙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书、定南县人民法院(2013)定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唐正维、刘平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正维、刘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正维、刘平因犯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构成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正维归案后至开庭审判前未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不构成坦白,但其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平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摩托车,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正维、刘平在盗窃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故本案不予区分主从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正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二、被告人刘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三、扣押在卷的作案工具一套(撬子四把、套筒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春人民陪审员 黄智荣人民陪审员 李善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