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56号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发,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王某发给付王某某330603元。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3]紫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