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于威威与徐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威威,徐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11民初1739号原告于威威,男,汉族,1988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委托代理人刘亚琳、徐霞,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威,男,汉族,1982年1月2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原告于威威诉被告徐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徐威名下位于伟业.香缇湾20号楼1单元7层东户(豫20**开封市不动产权第0007221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徐威名下位于伟业香缇湾20号楼1单元七层东户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佳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