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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毛全英与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毛全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民终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地址: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村。法定代表人:裴培珍,职务: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全英,男,汉族,1973年6月13日生,和顺县人,农民,现住本村。上诉人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毛全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和顺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3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无证据说他的土地是集体非法占用导致四年无法耕种,此责任不应该要让集体来承担,赔偿也得有证据,上诉人不承担此责任。被上诉人毛全英答辩称,原村委主任找我说占地盖房并补偿,当时和村委签了协议,但协议在村委。被上诉人毛全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一、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将小阳坡非法强行占领并毁坏的耕地1.16亩,恢复原貌并归还;二、赔偿从2013年4月至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亩耕地按2000元计算为2320元)共计928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为了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将毛全英承包的小阳坡1.16亩耕地占用并毁坏,导致四年来毛全英无法耕种。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也未建成住宅小区。毛全英多次找村委会解决无果后。毛全英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将毛全英小阳坡的耕地1.16亩恢复原状并返还毛全英;赔偿毛全英从2013年4月至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亩耕地按2000元计算为2320元)共计9280元。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作了占用毛全英小阳坡的耕地1.16亩事实属实,请求依法判决的答辩。一审法院认为,毛全英依法承包了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的小阳坡1.16亩耕地,该耕地被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无偿占用至今为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毛全英要求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将占用毛全英小阳坡的耕地1.16亩恢复原状、返还耕地的主张予以支持。对毛全英要求赔偿四年没有耕种的损失9280元的主张,应按阳泉煤业集团创日泊里煤业有限公司与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临时占地补偿协议,约定临时占地按1300元/亩进行补偿,四年损失为6032元。本案经调解未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占用原告毛全英小阳坡的耕地1.16亩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二、被告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赔偿原告毛全英占地损失费6032元;三、驳回原告毛全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返还被上诉人土地、恢复原状并支付占地补偿费。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认可系村委毁坏被上诉人土地,二审中改变陈述,主张系前任村委成员个人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掌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雪审判员 申子西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