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高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初2450号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京滨工业园益元道2号。法定代表人:周钧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波,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金仕华成2-3-2507。法定代表人:高磊,经理。被告:高磊,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建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和高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2548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暂计至2017年3月31日计89天,人民币2006.77元)承担律师费6000元;2.判令被告高磊对上述全部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经销商汽车修补漆销售协议》,三方就购销汽车修补漆及被告高磊作为保证人为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事项达成一致。合同生效后,原告按协议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是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货款人民币22548元。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高磊作为保证人根据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提起民事诉讼。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拖欠原告货款22548元的情况属实。2016年8月,本被告多次与原告联系要求退货,始终与原告联系不上,且原告承诺为本被告提供2套调漆设备也未兑现,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高磊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高磊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月20日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高磊与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商汽车修补漆销售协议》,三方约定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原告生产的汽车修补漆并支付货款,被告高磊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约定由原告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不得以原告已交付发票为由主张所对应的货款已经支付,欠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超期未结货款的应向原告每日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保证人自愿为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主义务到期后5年内。解决争议的胜诉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其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公证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交付了立莱清漆、固化剂等货物,并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22548元。经本院向西安市未央区国家税务局查询,被告自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内的发票已全部认证抵扣。为提起诉讼,原告向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依约供给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货物,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未依约给付原告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不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磊作为保证人应当对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多次联系原告退货及合同外的承诺,应当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不应以此为由拖欠货款。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48元,并以22548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立邦涂料(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高磊对上述一、二项与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元由被告西安邦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林附:本法律文书适用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