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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传英阳旭晟阳时满欧阳梓暄与被执行人谢光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旭晟,欧阳梓暄,欧阳梓暄法定代理人,黄健芳,蒋传英,阳时满,谢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阳旭晟,男申请执行人欧阳梓暄,女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阳旭晟、欧阳梓暄法定代理人黄健芳,女。申请执行人蒋传英,女。申请执行人阳时满,男。被执行人谢光武,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旭晟、欧阳梓暄、黄健芳、蒋传英、阳时满与被执行人谢光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2014)耒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68941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常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晓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