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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文旭与白城市洮北区爱莲巧俄罗斯商品批发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旭,白城市洮北区爱莲巧俄罗斯商品批发超市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329号原告杨文旭,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身份证号:×××。被告白城市洮北区爱莲巧俄罗斯商品批发超市。负责人夏秀芬,该超市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旭诉被告白城市洮北区爱莲巧俄罗斯商品批发超市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旭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