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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682号原告:王某1,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