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682号原告:王某1,女,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王某2,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