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于桂兰与周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兰,周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203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于桂兰,女,1952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周贺,男,1991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执行于桂兰与周贺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周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周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锐 审判员 姜云鹤 审判员 苏向彬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