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高兴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03执685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敏洲西路华夏田园。法定代表人:蒋伟。被执行人:岳高兴,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高兴金融借贷纠纷执行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岳高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4)大法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郭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