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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屠振刚贪污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屠振刚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960号罪犯屠振刚,男,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江苏省昆山市人,大专文化,原住江苏省昆山市,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昆刑二初字第05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屠振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进行公示。2017年5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书记员杨某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宜兴监狱指派警官张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屠振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屠振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屠振刚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屠振刚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屠振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屠振刚,在2017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2920分。为此,2014年10月、2016年8月获监狱表扬二次、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其中一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算为二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屠振刚对判决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拟提请假释罪犯再犯罪可能性评估报告、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财产性判项的缴纳单据、假释罪犯矫正环境评估报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屠振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屠振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馨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