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洛阳三弦商贸有限公司与郭峰、楚英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三弦商贸有限公司,郭峰,楚英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898号原告洛阳三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号宝龙国际批发中心*幢******号。法定代表人申明霞,董事长。被告郭峰,男,198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被告楚英杰,男,195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因原告洛阳三弦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三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继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棕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