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绍南、李小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绍南,李小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93号申请人:张绍南,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申请人:李小宁,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申请人张绍南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小宁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福寿横街2号金垣置地小区3幢2单元2502室及其他房屋。申请人张绍南用其所有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欣盛家园1号楼1单元301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绍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小宁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福寿横街2号金垣置地小区3幢2单元2502室及其他房屋。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张绍南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美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