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君与李汝清、吴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李汝清,吴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254号原告:李君,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李汝清,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吴彩霞,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审理原告李君与被告李汝清、吴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俊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卢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