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4民初4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君与李汝清、吴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李汝清,吴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254号原告:李君,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李汝清,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吴彩霞,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审理原告李君与被告李汝清、吴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俊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卢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