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县同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靖江市苏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同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靖江市苏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139号申请人:青县同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青县新兴镇。法定代表人:张庆超。统一信用代码:130922000002646.被申请人:靖江市苏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靖江市城西大道北二环。法定代表人:刘璨铭。机构代码:77131329-1.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同科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靖江市苏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靖江市苏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帐户存款116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永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家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