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宁与秦雷、姜连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王宁,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委托代理人:王发金,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雷,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被执行人:姜连芹,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申请执行人王宁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秦雷、姜连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74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秦雷、姜连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秦雷、姜连芹接到通知后,经与申请执行人王宁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王宁与秦雷、姜连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