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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庆田、朱文兰对马金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庆田,朱文兰,马金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财保31号申请人:杜庆田,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申请人:朱文兰,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申请人:马金法,男,民族不详,司机,住抚松县。申请人杜庆田、朱文兰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金法驾驶的存放在抚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松江河中队的吉FH2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杜庆田、朱文兰以现金15,0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金法驾驶的存放在抚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松江河中队的吉FH2X**号小型轿车,不允许私自提取、转让、买卖和设定其他权利,查封、扣押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170.00元,由申请人杜庆田、朱文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新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