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立柱、张瑞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立柱,张瑞军,张瑞明,赵永忠,张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508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柱,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张瑞军,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瑞明,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马村区。被告:赵永忠,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张磊,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立柱、张瑞军、张瑞明、赵永忠、张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崔广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