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783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饶远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饶远星,饶守龙,饶应春,饶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廖荣章,行长。被执行人饶远星,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饶守龙,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饶应春,男,195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饶远文,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饶远星、饶守龙、饶应春、饶远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783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文侃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小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