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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817号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77号附8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4858908D。法定代表人:徐渝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川,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凤笙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9582344。法定代表人:陈芹,该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奎,男,该公司大客户部总监。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计678元,由原告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