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谭斌与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成都SM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斌,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成都SM广场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790号原告:谭斌,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成都SM广场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西村昌巳。原告谭斌与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成都SM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