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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谭斌与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成都SM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斌,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成都SM广场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790号原告:谭斌,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成都SM广场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西村昌巳。原告谭斌与被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成都SM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贾少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