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李秀根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李秀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853907990R(1-1)。被执行人:李秀根,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秀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系行为执行(房屋拆迁)案件,申请人要求暂缓强制执行,并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中。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3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少林审判员 李向东审判员 齐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