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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1953王晓玲与蒋颖浩、施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玲,蒋颖浩,施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1953号原告:王晓玲,女,汉族,1979年5月26日生,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颖浩,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施晓红,女,汉族,1982年8月29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王晓玲与被告蒋颖浩、施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颖浩、施晓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损失人民币2375元(暂算至起诉之日,请求判决至给付之日),庭审中明确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4.75%从2016年3月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为朋友关系,两被告为夫妻关系,2016年2月份,被告因家庭生活所需,急需要用钱,要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考虑双方朋友关系,碍于情面,便同意了借款,2016年2月23日,被告以信息的方式向原告发送了一张借条,表示15天后归还,原告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人民币50000元。2016年3月8日,借款到期,被告没有及时还款,原告对此催要,被告拖延推诿,之后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所借款项至今未还。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为共同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原告迫于无奈,向法院起诉。被告蒋颖浩、施晓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原告手机中载明的“苏小蒋”(手机号139××××3193)向原告发送短信息“蒋颖浩62×××09中国银行沧浪支行”,“谢谢我一会发张欠条给你”,此后被告蒋颖浩以短信形式向原告出具借条,信息内容为:“蒋颖浩向王晓玲借款五万元,会于十五天后归还,特此证明。”同日,原告通过网银向蒋颖浩卡号(62×××09)转账50000元,并发短信“已经办妥了,你看一下是否收到,刚接完孩子做饭去了,现在才办好”,苏小蒋回复短信“到了,谢谢”。原告提交移动公司的充值发票,证明手机号139××××3193的机主姓名为被告蒋颖浩。另查明,被告蒋颖浩、施晓红于2006年6月29日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陈述,原告与被告蒋颖浩是在生意中认识的,后来被告蒋颖浩向原告借钱,原告感觉被告在做生意中人品还可以,而且当时被告蒋颖浩说是暂时挪用一下,他的房子正在交易过程中,等十五天过后他的卖房款就可以拿到,然后就把钱还给原告,原告想被告的卖房合同都签了,卖房款应该很快就能到位,所以给借给被告了。但是后来,被告一直以买房人贷款有问题、房屋买卖交易不成功或者他正在向银行贷款等各种理由搪塞拖延,至今未归还借款。上述事实,有短信息记录、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手机充值发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以短信息载明的欠条主张其与被告蒋颖浩存在借贷关系,并证明向其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的机主姓名确为被告蒋颖浩,且有转账记录印证款项出借情况,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被告蒋颖浩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王晓玲诉请被告蒋颖浩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借款发生于被告蒋颖浩、施晓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蒋颖浩、施晓红未举证证明涉案债务系被告蒋颖浩个人债务或被告蒋颖浩、施晓红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王晓玲知晓,故被告施晓红应就被告蒋颖浩上述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被告蒋颖浩、施晓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颖浩、施晓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王晓玲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被告蒋颖浩、施晓红负担。两被告负担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天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