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秀青、赵俊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秀青,赵俊先,张梅兰,刘金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519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秀青,女,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赵俊先,男,汉族,1975年4月1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张梅兰,女,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刘金香,女,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秀青、赵俊先、张梅兰、刘金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马秀青、赵俊先、张梅兰、刘金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24元,减半收取2862元,由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肖凌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