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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明香与周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香,周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608号原告:罗明香,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运军,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加志,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罗明香与被告周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罗明香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明香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罗明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向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