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明香与周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香,周加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608号原告:罗明香,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运军,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加志,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罗明香与被告周加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罗明香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明香自愿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罗明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向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