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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金鹏臻与徐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鹏臻,徐美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2771号原告:金鹏臻,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徐美飞,女,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鹏臻与被告徐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鹏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鹏臻负担。审 判 员  洪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