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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雷德俫与被保全人刘晓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468号申请保全人:雷德俫,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庆,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刘晓霞,女,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XXX申请保全人雷德俫与被保全人刘晓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雷德俫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刘晓霞价值33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刘XX提供其名下的丰田牌XXX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54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保全人雷德俫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254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XXX名下的丰田牌XXX小型轿车一辆。二、在33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或扣押被保全人刘晓霞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婷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颖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