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3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良珠、冯召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良珠,冯召弟,李庆友,刘燕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3民初973号原告: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刘家峡镇小什字100号。法定代表人:赵烽,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德,该社职工。被告:李良珠,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2日,农民,住永靖县。被告:冯召弟,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2日,农民,住永靖县。被告:李庆友,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26日,农民,住永靖县。被告:刘燕儿,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6日,农民,住永靖县。原告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与被告李良珠、冯召弟、李庆友、刘燕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良珠、冯召弟、李庆友、刘燕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县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43000元及截止2017年4月13日利息28114.3元、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以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3日,原告分支机构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原告按11.52%年利率经被告李良珠借款143000元,被告李庆友提供担保,逾期借款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之后原告依约提供了借款,还款截止期限为2016年4月2日。原告虽经多次催讨,截止2017年4月13日,被告尚欠本金143000元及利息28114.3元。被告李良珠、冯召弟、李庆友、刘燕儿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原告县联社与被告李良珠、李庆友签订《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李良珠借款143000元,年利率11.52%,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逾期借款利率在原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被告李庆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截止2017年4月13日,被告尚欠借款143000元及利息28114.3元。上述事实,有合同、借据、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李良珠应依约给付原告借款143000元及相应利息,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向被告李庆友主张权利,被告李庆友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冯召弟作为被告李良珠妻子有与被告李良珠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冯召弟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刘燕儿作为被告李庆友妻子有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燕儿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被告李良珠、冯召弟、李庆友、刘燕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良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43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4月13日利息28114.3元;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庆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庆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良珠追偿;三、驳回原告永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计1861元,由被告李良珠、李庆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宏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