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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四川弘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谢鲲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弘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谢鲲,刘大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36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弘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8号10栋l层330号。法定代表人:刘大刚,该公司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鲲,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刘大刚,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再审申请人四川弘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谢鲲、刘大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3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弘玺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韩晋成审判员  高向阳审判员  郭张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