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02民催2号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3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5389R。法定代表人:樊险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页沣,男,1991年3月14日,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花场街*号***栋*单元***号。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20005223750263,票面金额为人民币陆仟伍佰柒拾陆万陆仟叁佰柒拾元叁角整,¥:65,766,370.3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付款银行为承德开发区支行营业室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马福英审判员 马一月审判员 何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蕊 来源: